建築工阻差辦公改判囚3月 官指原審低估案件嚴重忽視阻嚇性

2021-10-07 16:16

當日發生開槍案後警方封鎖現場取證。 資料圖片
當日發生開槍案後警方封鎖現場取證。 資料圖片

37歲建築工人前年11月11日涉阻撓警員追截另一名男子,他承認一項阻差辦公罪後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高等法院上訴庭今年8月批准覆核申請,即時改判監禁三個月。上訴庭今日頒布書面理由,重申量刑應以阻嚇性為主,認為主任裁判官錢禮處理判刑及駁回刑期覆核時,低估被告行爲的性質和嚴重性,沒有考慮到案發時的社會背景及情況等量刑因素,原則上犯錯,綜觀所有因素後認為本案只判處感化令明顯不足,故改判囚3個月。

37歲建築工人梁詠康,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西灣河交通警開槍事件後,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追截另一名張姓男子。當日張涉嫌指罵警員,警長欲橫越封鎖線企圖制服張時,梁輕輕舉高左手擋着警長去路,然後雙手捉住警長阻止警長拘捕張,讓張成功逃脫。律政司指梁的行為若引致他人倣效時,便會一發不可收拾,認為原審主任裁判官錢禮原則上犯錯,低估案件嚴重性,判刑着重更生而忽視阻嚇性。

今次覆核申請由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潘敏琦、法官李運騰審理,法官李運騰在書面理由中表示,主任裁判官錢禮在判刑時沒有提及案發時的社會背景及情況,雖然身為主任裁判官需負責繁忙又多案的法庭,在處理判刑時不一定可以給予詳細理由,但亦應簡單提及一些量刑因素。上訴庭認為案發時附近聚集的示威者情緒氣氛高漲,情況混亂,難以控制,但主任裁判官錢禮卻在判刑及駁回刑期覆核時絲毫沒有提及。上訴庭又留意到錢禮在處理刑期覆核時,把梁雙手捉住並推開警長的行為形容為「推了一下」,可見錢禮過分低估行爲的性質和嚴重性,大大削弱梁的角色。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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