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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祿獲無罪 律師團肯定最高法院「勇於更正錯誤」
布農族人王光祿為母親獵捕保育類動物台灣長鬃山羊、山羌遭判刑定讞,2021年被蔡英文總統特赦,但「免刑不免罪」,檢察總長替王光祿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自為改判王光祿無罪確定;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團發聲明指出,贊同最高法院願意理解原住民狩獵文化,勇於更正錯誤。
聲明指出,最高法院判決肯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自製獵槍」規定,並無「以原住民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者」的要件,也包含「他製己用」的獵槍,且王光祿持拾得他人製造的獵槍用於狩獵,符合「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要件,應予除罪,至於槍枝是否使用制式子彈,並非判斷自製獵槍之標準。
律師團表示,最高法院認為王光祿基於非營利自用目的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是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的除罪化範圍,縱使王光祿未事前申請獵捕,仍不應處以刑罰,認定原確定判決有判決理由不備、適用法令不當等違背法令而撤銷,並自為無罪判決。
律師團指出,王光祿持槍狩獵案超過10年,最高法院終於在今日判決王光祿無罪,為他洗清罪名,最高法院願意深入理解原住民族狩獵文化,並勇於更正原確定判決的錯誤,展現我國司法保障多元文化價值的高度。
聲明表示,尤其釋字第803號解釋以後,各級法院出現許多曲解大法官解釋意旨的判決,導致許多原住民獵人遭受刑罰,因此律師團認為本件判決的價值不只是確認王光祿的行為無罪,更重要的是讓各級法院正確理解原住民族狩獵文化,避免錯誤的法律見解繼續迫害原住民獵人。
律師團也指出,期待本件判決能成為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標竿,讓立法院和主管機關得以遵循,在目前研議中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和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中,具體落實憲法價值,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權利,才能讓獵人在山海裡奔馳,而不是成為博物館裡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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