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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九旬老母打獵...王光祿爭清白11年獲無罪 最高法院判決理由出爐!
布農族人王光祿為母親獵捕保育類動物台灣長鬃山羊、山羌遭判刑定讞,2021年被蔡英文總統特赦,但「免刑不免罪」,等於認定他有罪,但不用入監服刑;檢察總長替王光祿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逆轉撤銷有罪確定判決,自為改判王光祿無罪確定。
本案由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審理,合議庭由審判長李英勇、法官楊智勝、林庚棟、林怡秀、鄧振球組成。
最高法院認為,槍砲條例所稱的自製獵槍,沒有「應以原住民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的限制,確定判決以王光祿持有的土造長槍不是用原住民文化所允許的方式製造,來論以刑責,沒有審酌原住民族早已使用外來的當代槍枝狩獵,而無自製獵槍的文化,也忽略釋字第803號解釋對於「安全性」的考量及要求,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意旨。
再者,自製獵槍的解釋應將「制式獵槍」排除在外,考量原住民族有權選擇自己的族群生活方式,並享受科技帶來的進步,使用更為安全的狩獵工具,延續狩獵文化,且原住民族個人不是都懂得獵槍製造技術,也不是都有資力購買機床設備或委請他人製造,自製獵槍應包括「他製己用」、「自製他用」的情形,至於槍枝可否使用制式子彈,不是判斷是否為自製獵槍的標準。
最高法院指出,王光祿持有的是土造長槍,非制式獵槍,也是在原住民族地區所拾得,屬於「他製己用」之情形,雖然未事先取得許可,而獵殺動物,仍不適用槍砲條例刑罰規定。
至於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部分,最高法院認為,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及狩獵活動進行,存有各種規範與禁忌,基於原住民族自決權,應當尊重;王光祿為布農族人,所獵獲的動物,是供家人食用的非營利目的,且基於傳統文化的需要,不受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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