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改版新增所得稅法有關扣繳部分的條文修正,內容包括: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或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此外本次除囤房稅2.0之相關房屋稅條例修正之外也新增「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準則修正亦更新完成。
本次也更新113年各稅免稅額扣除額的金額,修正第9章遺產及贈稅的例題及答案。再加上16版修正已完成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修正、租金由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將舊制財產交易所得高價住宅標準下修為臺北市:6千萬元;新北市:4千萬元;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3千萬元;其他地區:2千萬元。如此舊制高價住宅適用範圍擴大,讓設算之所得額更貼近實際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