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政府、警察與社會關係發展
就如同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跨越20-21世紀的歷史制度學派大師諾斯(D. C. North, 1920-2015)所言,在一個複雜社會中導致失序的現象是普遍存在,一個有強制力政府是必要的。因此,締造有效的第三者執行的最好方法是靠建立一套制度,而這個制度模型就包含非正式限制、正式規則和執行的結構特性,以及它們如何演變的過程。
因此如何建立能促成政府與社會合作模式,諸如警民之間的關係;或是設置避免政府失靈的機制,乃是成功制度的關鍵。歷史制度學的三大典範理論,不僅是政治的、經濟的,也是社會的。政治強調權力的擴大化,重視職位的配置;經濟強調創造利潤的極大化,重視資本的積累;社會強調均等的公平化,重視正義的倫理。
檢視這三大典範理論之間的關係,既是可以分別論述「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的學理,然其動態的實務運作卻又是呈現相互的糾葛,形成是一門整合性的學科,如「歷史警學」。
「歷史警學」顧名思義就是研究警察歷史的一門學問,諸如治安史。「歷史警學」的建立是要從歷史文獻中探討有關警學發展的過程或案例。為了影響制度所做的是建立或裁撤一個機構,修訂法律,更換人事等等,對制度的選擇,重要的指標是衡量其實際效果,也就是對這些制度的改進,及由此在現實世界中實際造成的效應。
制度學派從它與法律領域的聯合中獲益匪淺。警政的融入政治經濟學的歷史制度性結構,既迫使政治經濟學家們分析現實的多種選擇,又使他們認識到可供選擇的制度方案的豐富性。警政發展的歷史制度演進成就了研究「歷史警學」的結構性內涵,成為警察在政府體制發展項目中的重要一環。
「歷史警學」的臺灣治安史論述,透過對警政發展的歷史性結構分析,呈現了政治、經濟與社會關係,其涉及與治安議題之間結構性的多元面向;相對地,導致經由現實治安環境所賦予制約條件中,除了正式法律之外,文化、風俗、慣例、規則等非正式法律,存在於政府、警察與社會關係中的治安因素。
政府、警察與社會關係的論述臺灣治安史,主要涉及:
第一、戰時軍人與國家安全的「維護政權」,它是從社會汲取資源,例如稅收、徵兵等汲取性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