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連載
頁數 1/2
1-1 公共衛生的定義與範圍
(一)健康(衛生)的定義
根據1948年世界衛生組織(WHO)宣示:「健康不僅是疾病或羸弱之消除,而是身體、精神與社會的完全健康狀態」,同時宣示健康權為基本人權。
身體(生理)健康是指身體各個器官和系統都能夠正常運作。
精神(心理)健康是指人能認識到自己的潛力、應付正常的生活壓力、有成效地從事工作,並對其社區作出貢獻,而不只是沒有精神障礙的意思。
社會(社交)健康是指人能夠與他人和諧共處,並與社會制度和道德觀念相融合。
(二)公共衛生的定義
公共衛生依據美國學者查理斯‧文士樂(Charles Winslow)於1923年的定義:是透過組織社區資源,為公眾提供疾病預防和促進健康的一門科學與藝術,它使用於預防醫學、健康促進、環境衛生、社會科學等技術和手段。
此學門以其目的作定義,而不是以特定的知識或理論體系作界定;公共衛生屬於跨領域的學門,其學科重點與內容,會隨著科學知識與社會時空背景的轉變而變動;但人口學、生命統計學、流行病學則被視為是公共衛生學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