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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氣候變遷規範化與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摘錄)
氣候變遷的現象早在1958年即有科學家注意到,在1970年代受到科學界的重視,但一直到1985年,全球科學界才逐漸形成初步共識,認定溫室效應與大氣系統變化之間有正向的關係。科學界的共識帶動政治上的重視,也開始促成規範因應的呼籲。
不是所有的環境現象都必然產生法律的因應,氣候變遷現象從被人們察覺,到經過科學研究和辯論,到最後形成政治共識和規範的動態發展流程,代表一種「規範化」的流程。學者葉俊榮將國際環境議題規範化定義成「從毫不具規範意義的科學發現,促動人們對特定環境議題的關切,逐漸累積共識和強化拘束力,終於發展至規範形成與進一步實踐的過程」。環境議題的規範化可以分成主要的八個發展階段:科學發現、成為國際議題、形成國際共識、發表國際宣言、協商制訂公約、公約的簽署與批准、公約生效、議定書簽訂與生效。不過,這個規範化的線性發展階段論,毋寧只是簡化的結果。議題的本質與背後的脈絡結構,都會影響規範形成的速度、階段和方向。不是每個議題都會走完所有的階段,也可能以內國環境管制作為主要因應而沒有提升到國際環境法的層次。
氣候變遷的議題從受到科學重視後,沒有立刻引發內國環境管制的因應,而是成為國際的環境議題,並且在一開始就因為各國行動的集體困境而選擇國際法的規範模式,在1992年形成首次規範化的成果─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作為氣候變遷首次規範化成果,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確立了全球共同因應氣候變遷的目標,企圖促成國際間更為緊密的關係和共同的行動,具體地展現在四個管制支柱與共同但差異的責任架構。然而,在國際法的基礎與科學不確定、政治抗拒的妥協下,最後形成的是抽象軟性的「綱要」公約。在支柱之下多是抽象性政策指示,欠缺實質義務與強制力的具體規定。氣候變遷的首次規範化成果,因此在規範企圖與規範內容上形成高度的落差。不過公約的妥協是著眼於為後續的規範發展建立基礎,其管制支柱、責任架構與組織程序的規範,也因此左右著後續規範協商與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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