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文明和社會控制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
據說威廉·詹姆士(William James,1842-1910年),美國實用主義首創人之一。——譯者注曾經說過,任何一個問題的最大敵人就是這一問題的教授們。他這樣說,是指的像醫藥和法律這類實際活動。在這些實際活動中,從事實際業務的人不斷地與生活和自然界的事實保持接觸。他從經驗裡得出他的觀念,而且必須經常加以改變,並改造他的理論,使其適合於必須應用這些理論的事實。另一方面, 教授卻從其他人的關係中去認識那些生活和自然界的事實,並且假定這些東西都是別人給予他的。他從這些事實中進行概括並整理出各種概念和理論來,然後再從中推論出更多的概念和理論;根據這些事實,他建立起一套頑強的、違反生活和自然界事實的和非常固執的教義,並企圖使生活和自然界符合他的理論模型。對於我們從事各門社會科學的人,這種看法包含著一個警告。僅拿我自己的專門領域來說,當我們回顧過去時,我們見到五十年以前的法官和律師在關於法律的業經證明具有重要意義的運動裡,完全走在法學家和法學教師前面,這肯定是真確的事實。那時法律科學到處落後于立法和司法判決的實際進程。當法律科學一有實際影響時,它就起阻礙作用。我們今天對於上一代涉及社會立法的司法判決感到不滿的大部分東西,就代表了當時所教授的最時新的法理學科學。來自各種未被承認的、部分被承認的、未被保障的或未被充分保障的利益的壓力,往往使十九世紀的真正法律完全走在當時法學理論的前面。
組成一個法律體系的那部分法令(precept),包含兩種成分,一種是命令性成分,一種是傳統性成分。前者是立法者的創作。哲學家通常對立法者提供指導。但是他多半認為自己賦有一種支配的權力。傳統性成分是經驗的產物。在古羅馬,它是從法學家在解答關於法庭上實際爭訟的各項問題的經驗中產生的。在我們的法律中,它是從法院判決案件的經驗中和法官們從有記錄的司法經驗中努力去尋找對具體爭端中出現的新問題進行判決的原則中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