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產物,198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為“一國兩制”在特別行政區的實施提供了憲制基礎。1984年,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中英聯合聲明》,成功解決了十九世紀的三個不平等條約遺留下來的問題。香港在1997年回歸祖國,並根據“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和1990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行高度自治、港人治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法律等制度都維持基本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制作為我國法制的有機組成部分,它的特色和獨特性是值得國人各方關注和研究的。
在1976年,英國政府把英國已經參加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作為其屬土的香港,不少其他國際人權公約也先後應用於香港。此外,香港在港英統治時期根據英倫普通法傳統形成的法律制度,也有不少關於人權保障的制度設計、法定程序和法律規範。1991年,港英政府通過立法局制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標準引進香港本地法律制度,香港法院便開始在刑事和司法覆核等案件中解釋和應用這些國際人權標準,香港在人權法方面的判例法遂開始發展。1997年香港回歸祖國後,根據《基本法》第三章的人權條款(包括其第39條關於國際人權公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的條款),香港的人權法得以進一步的發展,有關的司法判例也繼續累積,人權法中的各種概念、原則和規範繼續向前邁進。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權法的中文文獻長期以來相當不足,所以我見到沈太霞教授這部著作,喜出望外。本書是不可多得的佳作。沈教授在本書中有系統地和全面地介紹了香港的人權法律制度,深入淺出,並且論述和分析了香港終審法院在回歸後二十年來關於人權法的判例,並予以評價,既肯定其中的成就,又指出其不足之處。作者對歐洲人權司法保障的制度素有研究,為了本書的寫作,她把研究方向轉移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權法律保障,這是十分有意義的學術耕耘:正如作者在本書中指出,“香港法治是中國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香港法治的進步無疑是中國法治進步的重要一環,香港法治對世界法治的貢獻也是中國對世界的重要貢獻。”我十分同意作者這個觀點,人權保障是法治制度的重要環節,但願本書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權法律保障的研究成果,能對我國的法治事業的建設,發揮參考和借鑒的價值。
陳弘毅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
2020年3月17日
序二
香港法治是中國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香港自1997年回歸中國以來,維持了繁榮和穩定。這是“一國兩制”偉大構想在香港的成功實踐。香港社會法治與人權的進步是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堅持“一國兩制”方針、共同努力的結果。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實踐“一國兩制”偉大構想的過程中,總結了許多成功經驗。香港居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在香港回歸中國後得到了較好的實現,這與香港擁有較為完善的人權保障機制分不開。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為基礎的司法人權保障制度,以政府各專門機關為基礎的人權保障與監督制度,以及以香港民間人權機構為基礎的人權保障與監督制度,均發揮著保障人權的重要功能。
1997年7月1日,香港終審法院成立,取代了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成為了香港最高上訴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享有司法獨立權和司法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以維護法治,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為己任。自香港回歸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保障居民基本權利、維護法治、樹立司法權威方面,均取得了突出的成績。然而,中國內地缺乏系統研究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保障居民人權制度的著述。而沈太霞博士正是選取了這一重要而具有前瞻意義的命題,並結合著她近年來在香港、法國、英國的研究經歷,運用規範分析、比較分析、歷史分析等方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保障人權的制度和實踐進行了系統的研究。
《守衛人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二十年》一書不但關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保障人權的歷史脈絡、基本原理、制度構成與運行機制,還關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保障人權的現實問題與未來走向,尤其是對香港終審法院自成立以來二十年間涉及人權的判例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礎上運用辯證法分析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保障人權等方面取得的成功經驗,肯定了香港回歸中國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保障人權取得的重大成就;在總結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保障人權取得成績的同時,也關注該制度在運行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人權保障制度是觀察和研究香港法治和“一國兩制”實踐的重要視角。
《守衛人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二十年》一書運用六章的篇幅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保障居民基本權利的制度以及終審法院二十年的司法實踐展開研究。第一章“香港法院保障人權的歷史”,回顧和總結了其發展演進的規律。第二章“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保障人權的基礎制度”,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保障人權的法律淵源、司法權以及主要運行制度進行梳理,研究其主要內容,展示了豐富的香港法淵源和扎實的基礎制度。第三章“終審法院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展開”,對終審法院自成立以來審理的涉及公正審判權、居留權、平等權、財產權、表達自由、人身自由、免受酷刑及不人道對待、通訊秘密、遷徙自由、良心與宗教自由等具體權利展開分析,總結這些類型判例的規律。第四章“終審法院保障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展開”,對終審法院自成立以來審理的涉及工作權、適當生活水準權等第二代人權的典型判例展開分析,總結這些類型判例的規律。第五章“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保障人權之得與失”,運用辯證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保障居民基本權利二十年來取得的成就予以肯定,總結其發展建設的成功經驗,並且對其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提煉。結語“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保障人權之未來”,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人權保障制度的發展方向提出了一些建議,以期克服香港人權、法治、“一國兩制”進一步發展的阻力。
縱觀全書,可以發現幾大亮點:第一,中國內地的理論界和實務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保障人權制度缺乏系統、全面、深入的研究,該書彌補了這方面研究的空白。第二,研究方法具有創新性。該書對香港終審法院二十年來涉及人權的判例進行了系統的研究和總結,這種研究方法不但為該項研究充實了相應的素材,同時也增強了論證的說服力,這種判例研究方法在中國內地的法學研究仍較為缺乏。第三,該書運用了大量的英文一手材料。目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尚存在大量未被翻譯成中文的判例,而該作者直接深入到第一手英文文獻的研究中,通過大量典型性判例的融入,不僅使得抽象的人權和法學理論得到充實,同時也增加了該書的可讀性和趣味性,便於讀者的理解。
可以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保障人權的制度較為完善,擁有豐富的保障人權的法律淵源,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擁有獨立的司法權,使得香港建立了暢通的人權訴訟制度以及十分有效的司法審查制度,可以為人權受到侵害的個人提供相應的法律救濟。同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也通過司法審判活動不斷地豐富著關涉人權的判例法,而作為普通體系的香港,這是十分重要的,它使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保障人權的制度真正地鮮活和運行起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個案的過程中,對《香港基本法》以及香港法律進行的解釋,不斷地豐富著香港的人權法內容。橫向而言,其發展在亞洲地區乃至世界均處於領先水準。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保障人權方面取得的成就值得肯定。
總之,自香港回歸中國後,在人權保障與法治建設方面取得了很大進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保障人權、促進香港法治發展、維護香港的穩定和繁榮方面均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積累了重要的經驗。其成功經驗可與中國內地、澳門和台灣地區甚至是亞洲、世界分享,這對於中國內地、澳門地區的法治與人權事業的發展具有積極作用,在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中,該作用將更加突出。
作為指導沈太霞博士完成博士論文的導師,我認為該書是中國內地學者瞭解和研究香港司法制度以及司法人權保障制度的重要參考。
朱力宇
中國人民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201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