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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化公司治理與財經犯罪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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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動盪的時代,我們面對的是一場全球金融體系的大革命。隨世界貿易組織(WTO)與經濟體的發展,全球經濟競爭激烈,公司發展以國際化、集團化為主流,但臺灣二十年來,因企業集團發展衍生諸多掏空財經弊案,對財經秩序影響甚巨,各種以境外公司為工具、轉投資、募集資金等方式掏出大眾的金錢。臺灣經濟並非沒有成長,而是財富分配問題。針對企業集團犯罪問題,應有積極對策,方能有正常財經法律秩序。

  就如同最高明醫生是醫未病之病,防範於未然。本書所強調的公司治理便是要尋找一套有效並符合公平的遊戲規則,在問題發生的源頭,便將犯罪遏止。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志龍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歐洲聯盟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任教臺大30年,研究領域為刑事法學、法社會學。致力推動刑事實體法與現代財經、科技潮流趨勢的結合。著有《辯證與法學》、《人性尊嚴與刑法體系入門》、《法益與刑事立法》、《檢察官之偵查與檢察制度》、《檢辯審在刑事認知程序之互動關係-檢察官之任務(偵查、公訴、執行)與檢察一體》、《基因改造物GMO之產學合作與違反濫用禁止》、《傳染病檢疫與刑事責任之本土研究》、《金控公司與併購》、《財經發展與財經刑法》等多部作品。
 
 

目錄

自序
縮寫符號.
 
第一章 緒論:公司治理的異化疑慮
1.1 全球化國際集團之成形
1.2 國際企業集團對金融規則之掌控
 
第二章 集團化公司治理之特色.
2.1 長時性.
2.2 鉅額性
2.3 隱藏性
2.4 結構性
2.5 財報不實與欠缺透明度
2.6 現行法規欠缺適當規範
2.7 乏監督機制的公司治理
2.8 小結:集團化公司財經犯罪的成因
 
第三章 集團化下的公司治理與集團化犯罪
3.1 我國集團化犯罪預防困境
3.2 我國對於集團公司之公司治理的欠缺
3.3 全新公司治理與犯罪預防觀點的提出
 
第四章 國外對抗集團化公司治理與財經犯罪
4.1 資訊揭露
4.2 早期預警制度
4.3 監理機關整合
4.4 立即糾正措施
4.5 監理人員培訓
4.6 公正執法
 
第五章 如何從我國外部預防集團化犯罪
5.1 從外部監控公司治理的探尋
5.2 改革違背國際潮流的行政監理制度
5.3 我國對集團化犯罪司法刑事訴追之盲點與缺失
5.4 建立當代司法體系的正確認知
5.5 提升國民法學知識與法律人養成之重新思考
5.6 行政與司法相互合作,令集團化之追訴符合妥適審判程序
5.7 集團化犯罪與法院、民間司法團體之改革應趨一致
5.8 最高法院應召開各庭決議確立集團犯罪標準.
 
第六章 結論與解決之道
6.1 集團化之世界潮流及其連鎖效應
6.2 對抗「有機體」之策略
6.3 財經犯罪之根源在於貪瀆犯罪
6.4 立法機關怠惰,欠缺審慎監理
6.5 抗拒政治不當介入之法規規避
6.6 背離以股東為主核心價值之法規範理念
6.7 法律規範對內部監控機制失靈
6.8 人民認知的欠缺
6.9 法律遵循程度
6.10 加強股東本體權利教育
6.11 參考外國做法
 
參考文獻
索  引
 
 

自序(摘錄)

  觀諸臺灣二十年來嚴重財經弊案、掏空案爆發,對財經秩序影響甚巨,尤其是集團企業問題更為嚴重。而當今世界財經發展型態,隨世界貿易組織(WTO)發展,業已成為全球化經濟競爭型態,公司發展以國際化、集團化為當今重點,然在此情況,對權力與金錢之集中運作,若無適宜監督,其所產生者未必是巨大資金效益,反而可能是巨大之資金貪瀆弊案。

  至於在世界上,著名財經弊案諸如:安隆案、世界通訊案等嚴重影響投資市場,而在2008年之世界金融風暴,皆莫不與集團化之公司治理、財務監控有莫大關聯。雷曼兄弟與AIG 集團的經營行為,處處可見人謀不臧之鑿痕,此乃公司集團化發展下,應予關注之事項。

  所謂「集團化公司」,不論以「控股公司」、「總管理處」、「企業集團」之名義,固美其名其目的在於正面意涵係為增強經營之「綜效」,但實則隱藏類似前述「企業經營操控在少數內部人」之「高度掏空風險」,即其亦寓有負面意涵,不容小覷,應予以嚴格監管。

  對於隱身其後的集團企業主, 課以「企業主責任」,亦即其雖然可能並沒有出名為行為,而委由他人為積極行為,但是其具有操控主導之實際影響力,則至少具「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而應負起刑事責任。如何避免集團化公司對聚合資產之濫用,而影響及投資市場,應為公司監督機制之發揮。

  針對集團化公司之資產監管問題,目前在法律層面與執行仍晦澀難明。關於集團總裁,由於並非為公司掛名負責人,其所為之侵占、背信、掏空等行為,似乎非為行為主體而毋庸負法律責任。此項責任歸屬之釐清,形成依照形式主義而有其盲點,必須改弦易轍。

  至於採取兩罰、轉嫁罰,則仍有實際為行為之集團總裁逍遙法外,對此,應採取新思維,而達成對集團公司的有效治理。

  為了因應集團化資產之監督管理的特殊情形,本書撰寫者乃於多年來,即著手於本專書寫作,將內文分成「公司治理的異化疑慮:全球化國際集團之成形與對金融規則之掌控」、「集團化公司治理之特色」、「集團化下的公司治理與集團化犯罪」、「國外對抗集團化公司治理與財經犯罪」、「如何從我國外部預防集團化犯罪」、「結論與解決之道」六大部分,並於各該章節中詳細提出系爭問題之基本思維,並為分析與建議。此外,針對大型集團之財經犯罪,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併購弊案、假藉法人股東為複雜的集團組織架構而行掏空之實之犯罪,分析其犯罪手法,涉及法思維與法規範的認知差異,提出再省思,期能以新的認知而解決集團化公司治理之癥結問題,有效建立集團化公司資產之透明化,保障投資大眾之利益。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3502258
  • 規格:平裝 / 280頁 / 14.8 x 21 x 1.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第二章 集團化公司治理之特色(摘錄)

集團化公司的治理,有其特殊性質:其一,涉及到集團化組織;其二,涉及到公司治理;其三,則是前兩者之組合。

然而,欲了解有關集團公司之治理者,必須與巨型經濟發展的法社會學背景關聯性,並為觀察。對此,則不能對財經犯罪之生成與發展欠缺基本認知,蓋此兩者間實具有相牽連,甚而達密切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財經犯罪與「公司治理」有關,其嚴重者,亦與「集團化經營模式」有涉。反之,若不從此項背景關聯為觀察者,將會落於只是形式化觀察之弊,有如霧裡看花,而不得要領。

大體而言,當提及財經犯罪,普通人之想法,可能會認為財經犯罪,應係指一般有關於財產侵害之犯罪而言,而與傳統刑法上所謂「財產犯罪」兩者之間,應無存在顯著之差異,然斯種見解,顯有誤解,應是沉溺於舊版刑法教科書的窠臼,對於當今的政經發展與社會矚目的「經濟刑法基本理念」,並無涉獵,可謂是「法盲」之徒,毫無相關專業人士的看法。雖然「財經犯罪」與傳統刑法「財產犯罪」,於字面上僅有「一字」之差,但若無法精確掌握「財經犯罪」之本質與特徵,由於專業上的無知,導致預防財經犯罪與訴追財經犯罪之有效性,產生格格不入之極大阻礙;亦造成法律人不能進入啟蒙時代的窒礙之源由。

至於「財經犯罪」之概念,如從各種之面向觀察,則會得出不同之描述方式,若從「犯罪學」之角度切入,可以稱:「財經犯罪通常是由備受社會尊重及具有相當社會地位者,在其職業活動中所為之犯罪行為」。若從「行為態樣」之角度切入,亦可稱:「財經犯罪泛指牽涉到全體債權人、納稅人,甚至是對於公司之損害行為,或是於工商業或其他私經濟領域中之典型犯罪,抑或違反相關經濟規定之行為等」;若從「法益侵害」之角度為觀察者,則「凡對於交易法秩序,亦即經濟法秩序,為侵害之行為即屬之」。簡言之,對於「經濟交易法秩序」為侵害者,即該當於財經犯罪。

但若從「量化實證犯罪結果」之角度為觀察者,則「財經犯罪,乃謂違犯證券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特定經濟、金融法規,且犯罪所得或被害金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或被害人數達50人以上」。

會員評鑑

4
4人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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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則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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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評分
user-img
Lv.1
5.0
|
2023/02/16

好書 這幾年看到政府政策 不管防疫特別預算 前瞻計畫 等真的都是合法的在各種偷竊濫用人民的經濟成果 回過頭來看 真的如同先知一般的血淋淋
展開
user-img
5.0
|
2021/07/15
劇透警告

看完此書,發現台灣疫苗政策離譜,
利用特權來訂製 "合法"的貪污漏洞,
讓數十億消失不見,
再用各種"機密" 為由, 阻擾透明公開~

此書是先知! 不寂寞....
權力邏輯的,不喜歡明眼人!
展開
user-img
2.5
|
2021/04/06

篇幅大多一直罵,真材實料較少,寫法的闡述也不是很系統化,比較書生的視角。感覺比較像為了出書而出書,但只是個人意見,不一定是事實。
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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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
3.0
|
2017/06/03

本書為作者執教期間心力結晶的集合
例如涉及南韓金融監理機關監理制度的介紹
稱金管會組織法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應是節錄民國92年(金管會成立之前)所著作文章

本書針對集團化公司犯罪的行為進行探討
集團化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可透非上市公司或外國公司等手段掩飾其實際控制關係
且囿於既有法規制度,犯罪之利益的追討及對於集團企業的「實際負責人」的課責不易

在解決方案中,
作者建議可參考國外金融監理機關:加強資訊揭露之刑事及行政責任、建立金融市場早期預期制度、整合監理機關、加強監理人員培訓及公正執法。
然而前述方法對於認定集團企業的「實際負責人」皆難稱對症下藥,
不論國內外皆無法有效嚇止集團企業之財經犯罪,
作者亦未能對集團企業的「實際負責人」之認定之標準、舉證要件或是資訊提供之制度提出具體可行方案,
有賴各界集思廣益,續其未盡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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