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集團化公司治理之特色(摘錄)
集團化公司的治理,有其特殊性質:其一,涉及到集團化組織;其二,涉及到公司治理;其三,則是前兩者之組合。
然而,欲了解有關集團公司之治理者,必須與巨型經濟發展的法社會學背景關聯性,並為觀察。對此,則不能對財經犯罪之生成與發展欠缺基本認知,蓋此兩者間實具有相牽連,甚而達密切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財經犯罪與「公司治理」有關,其嚴重者,亦與「集團化經營模式」有涉。反之,若不從此項背景關聯為觀察者,將會落於只是形式化觀察之弊,有如霧裡看花,而不得要領。
大體而言,當提及財經犯罪,普通人之想法,可能會認為財經犯罪,應係指一般有關於財產侵害之犯罪而言,而與傳統刑法上所謂「財產犯罪」兩者之間,應無存在顯著之差異,然斯種見解,顯有誤解,應是沉溺於舊版刑法教科書的窠臼,對於當今的政經發展與社會矚目的「經濟刑法基本理念」,並無涉獵,可謂是「法盲」之徒,毫無相關專業人士的看法。雖然「財經犯罪」與傳統刑法「財產犯罪」,於字面上僅有「一字」之差,但若無法精確掌握「財經犯罪」之本質與特徵,由於專業上的無知,導致預防財經犯罪與訴追財經犯罪之有效性,產生格格不入之極大阻礙;亦造成法律人不能進入啟蒙時代的窒礙之源由。
至於「財經犯罪」之概念,如從各種之面向觀察,則會得出不同之描述方式,若從「犯罪學」之角度切入,可以稱:「財經犯罪通常是由備受社會尊重及具有相當社會地位者,在其職業活動中所為之犯罪行為」。若從「行為態樣」之角度切入,亦可稱:「財經犯罪泛指牽涉到全體債權人、納稅人,甚至是對於公司之損害行為,或是於工商業或其他私經濟領域中之典型犯罪,抑或違反相關經濟規定之行為等」;若從「法益侵害」之角度為觀察者,則「凡對於交易法秩序,亦即經濟法秩序,為侵害之行為即屬之」。簡言之,對於「經濟交易法秩序」為侵害者,即該當於財經犯罪。
但若從「量化實證犯罪結果」之角度為觀察者,則「財經犯罪,乃謂違犯證券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特定經濟、金融法規,且犯罪所得或被害金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或被害人數達50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