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廢棄物發電享綠電優惠 民團:具環境風險、圖利業者
經濟部近日修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委、環保團體發現,再生能源的定義中未刪除燒廢棄物,能源署形同幫燒垃圾發電留後路,圖利業者啃食國發基金大餅,要求修正。民團也主張修法通過後,已取得綠能躉購費率的燒垃圾發電都不該再享有綠電優惠。
經濟部近日修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將燒廢棄物發電(SRF和焚化爐)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中刪除,未來SRF(固體再生燃料)及焚化爐不再享有綠能躉購費率的獎勵補助,民團指出,此修法原立意良善,但當中有漏洞應補強。
立法委員陳昭姿表示,比起風力、水力和太陽能發電,SRF完全稱不上是綠能,因成分篩選機制不夠嚴謹,空汙防制設備規範也不足,使用有潛在環境風險,特別是戴奧辛排放問題,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危害。不完整的機制是經濟部跟環境部為了消化巨量增長的垃圾、事業廢棄物,而聯手搞出來的把戲。
民團也質疑,此法圖利SRF業者。監督施政聯盟召集人陳椒華表示,塑膠橡膠非再生能源,而以SRF發電絕非再生能源發電,經濟部必須改正。她提到,行政院上周核定100億國發基金成立「綠色成長基金」,重點投資對象中包含資源循環、永續及前瞻能源技術發展等,等於未來SRF廠商將可分食國發基金,且也方便取得公有國有土地。
監督施政聯盟副召集人蔡志宏表示,過去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把垃圾焚化發電列入再生能源的定義中是錯誤的,此次修正條例應全數改正,以免誤導國人及國際社會。而能源轉型2.0中再生能源發電占比也應扣除垃圾焚化發電的份額。此外,非生物性SRF發電,除了不可列入綠電之外,也不應用比照汽電共生來獎勵。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指出,再生能源名詞定義上應排除廢棄物能,若有燃燒不會有汙染的生質廢棄物要作為燃料使用,經評估不會因此造成綠地或生態多樣性的損失,也不會有其他不利環境因素,則可視為生質能,納入再生能源範疇,不須在再生能源的名詞定義上為之預留空間。否則,那些廢棄物發電設施仍可以再生能源名義,取得綠色金融行動方案鼓勵的投融資。
謝和霖也提到,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若能排除廢棄物能,那麼也應溯及既往,取消那些在修法前即已取得再生能源躉購費率的廢棄物燃燒發電設施,如桃園觀音環保科學園區的生質能源中心的焚化爐,應已經取得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另據稱在台南城西里、新竹縣新豐掩埋場旁以及嘉義市等地興建中的焚化爐,都可能已經取得每度3.95元的再生能源躉購費率;若查證屬實皆應取消。
民團呼籲財政部與環境部重新檢討適用促參法的環境汙染防治設施範疇,排除焚化、燃料化、填地、掩埋等末端處理設施,否則不但有違零廢棄與循環經濟政策,也實質違背了《環境基本法》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汙染及破壞者付費制度」的汙染者付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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