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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對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申報綜所稅時享有租稅優惠,每屋每月有1.5萬元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住宅法》規定,房東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承租人,或出租給社福團體,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承租人,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即為公益出租人。
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的房東,在申報綜所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為1.5萬元免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去年出租名下一棟房屋給房客居住,每月租金收取2萬元,年租金24萬元,因無法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扣除財政部核定的43%必要費用率,甲先生應申報租賃所得136,800元。
不過若甲先生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因租金收入有每屋每月1.5萬元免稅額,等於每月僅5,000元計稅,全年僅6萬元計稅,扣除43%必要費用後,租賃所得為3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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